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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杜玉琴因与马建波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玉琴,女。 委托代理人:余泽姣,女。 委托代理人:曾德奇,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建波,男。 被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玉琴,女。
委托代理人:余泽姣,女。
委托代理人:曾德奇,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建波,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马建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乙,男。
法定代理人:马建波。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
负责人:葛瑞钦,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自由,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保元,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杜玉琴因与马建波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玉琴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马建波与申诉人女儿余某某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杜玉琴与被申请人马建波系本案一审中的共同原告,二审中均系被上诉人,其诉讼地位一致,整个诉讼过程中亦从未提起马建波与受害人余某某的婚姻登记是假的;婚姻登记的效力,是另一个诉讼,本案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无误,没有进入再审的理由。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杜玉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玉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