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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一等八人与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阳一,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云志,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言举,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运州,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天顺,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阳一,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云志,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言举,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运州,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天顺,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书杰,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兰,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成,男。
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陈阳一,男。
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金建,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盛居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罗贯新,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修国,任公司古城乡文坑移民新村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阳一等八人与上诉人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桂兰、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陈阳一及委托代理人王金建,上诉人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江修国、张玉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714元退还给上诉人陈阳一等八人,330元退还给上诉人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红彦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