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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符六鹏与被申请人赵琢营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字第000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符六鹏,男,汉族,农民,住内乡县湍东镇。 委托代理人杨景华,内乡县灌涨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会林,内乡县灌涨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字第000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符六鹏,男,汉族,农民,住内乡县湍东镇。
委托代理人杨景华,内乡县灌涨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会林,内乡县灌涨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琢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湍东镇龙园村李东组。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宵,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符六鹏与被申请人赵琢营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1年11月30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内法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符六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2)南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符六鹏向本院提出申诉,2014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南民申字第0010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14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符六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景华、杨会林;被申请人赵琢营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晓玉、马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的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南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及内乡县人民法院(2010)内法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卫
审判员 李建新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