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字第000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符六鹏,男,汉族,农民,住内乡县湍东镇。 委托代理人杨景华,内乡县灌涨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会林,内乡县灌涨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琢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湍东镇龙园村李东组。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宵,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符六鹏与被申请人赵琢营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1年11月30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内法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符六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2)南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符六鹏向本院提出申诉,2014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南民申字第0010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14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符六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景华、杨会林;被申请人赵琢营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晓玉、马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的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南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及内乡县人民法院(2010)内法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卫 审判员 李建新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