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60号 原告肖林德,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日。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行炎。 被告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林德与被告倪行炎、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林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林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林德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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