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04号 原告杜鹏军,男,汉族,1984年5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郑宏,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鸿洲,男,汉族,1953年11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鹏军与被告王鸿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鹏军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鹏军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鹏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杜鹏军负担。 审判员 吕华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沙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