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67号 原告高瑞阔,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0日。 委托代理人林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万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日。 委托代理人古成进,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阔与被告赵万军、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瑞阔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瑞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高瑞阔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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