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富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实业公司)与上诉人杨建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环球实业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建富支付工程款40000元。后杨建富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环球实业公司赔偿损失122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环球实业公司、杨建富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球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官中,上诉人杨建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日,济源市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装饰公司)与杨建富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环球装饰公司为杨建富的济源市邵鑫假日酒店进行酒店内部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质量为优质。双方同时约定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并就工程质量、验收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08年8月13日,经环球装饰公司与杨建富协商同意,邵原隆鑫假日酒店装修款按1390000元执行。另查,2009年,环球装饰公司变更为环球实业公司。截至目前,环球实业公司共收到杨建富支付1350000元工程款。在装修工程进行期间,徐正国曾在工地做铺地砖工作,该工作在双方的合同范围之内,杨建富向徐正国支付人工费14300元。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环球实业公司、杨建富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环球实业公司为杨建富施工后,杨建富应依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390000元,杨建富已支付1350000元,下欠40000元工程款未付。杨建富称向徐正国支付的14300元,应从支付给环球实业公司的款中扣除,环球实业公司不认可该付款行为,但徐正国做的工作,是在双方施工的合同范围之内,故杨建富向徐正国支付的人工费14300元,应由环球实业公司负担,扣除该14300元后,杨建富应支付环球实业公司25700元。杨建富辩称:环球实业公司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予维修,环球实业公司不予认可,杨建富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杨建富反诉要求环球实业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证据不足证实,理由不当,对该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杨建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环球实业公司25700元;二、驳回杨建富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环球实业公司负担115元,杨建富负担685元;反诉费2740元,应减半交纳,由杨建富负担。 环球实业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其公司与杨建富发生经济往来,均开具正规发票并加盖财务章,从未有个人出具领款条的惯例。徐正国系杨建富找的工人,并非其公司职工,况且在其公司与杨建富决算时,已将徐正国施工的部分扣除,并不包含在其公司施工的工程范围内,故原判认定徐正国的人工费14300元应由其公司负担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针对环球实业公司的上诉,杨建富辩称:双方约定徐正国施工款项从环球实业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且决算书也将徐正国施工部分计入决算价中。 杨建富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双方于2008年8月13日对工程进行决算,同年9月即发生质量问题,因合同约定的保质期为一年,其要求环球实业公司修复仍在保质期内,请求改判环球实业公司赔偿其损失86000元,扣除其欠环球实业公司工程款25700元,环球实业公司仍应给付其60300元。 针对杨建富的上诉,环球实业公司辩称:酒店和洗浴中心均由其公司装修,2007年7月,杨建富已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从接收之日起应视为验收合格。2008年8月13日,双方在工程质保期满后进行决算,并协商将工程造价由160余0000元减为决算价1390000元,现杨建富尚欠40000元未付,该40000元是质保期满、进行决算后的欠款,并不是质保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事实相同。另查明:1、环球实业公司装修结束后,杨建富已实际使用;2、环球实业公司已领取工程款1350000元,其中环球实业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领取工程款30000元。 本院认为:1、关于环球实业公司装修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008年8月13日,杨建富、环球实业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决算,双方均同意工程决算价为1390000元。通过一、二审调查的事实,环球实业公司装修结束后,杨建富已实际使用,截至2008年10月,环球实业公司领取工程款1350000元,杨建富将合同义务基本履行完毕。况且杨建富称在2008年9月即发现环球实业公司装修的工程存在吊顶脱落等情况,但环球实业公司在2008年10月21日仍领取了工程款30000元,杨建富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同时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杨建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环球实业公司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杨建富上诉要求环球实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徐正国施工的14300元应否从环球实业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2008年8月13日,杨建富、环球实业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决算,其中决算书“广场火烧石材板”载明“购860平米、含人工”,该部分即为徐正国所施工内容。因双方已将徐正国施工的人工费用14300元计入环球实业公司工程价款内,徐正国出具的七张收据可说明该款实际已由杨建富支付,故原判在环球实业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徐正国施工费143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杨建富负担1835元,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