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635号 罪犯付松,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夏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1000000元(未履行),宣判后,于201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4年5月12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松入狱以来有悔改突出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松于2010年1月7日至21日,伙同付小磊、李正清在淘宝网上开设“付松168”等网店,共同参与销售“好想你”枣系列产品,至2011年6月初案发,付松的销售金额为1938032.09元。其行为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罪犯付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张文学 审判员 管小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