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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宗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616号 罪犯傅宗林,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收购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616号

罪犯傅宗林,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傅宗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初以来,刘保海采用汽车托运方式通过住在浙江省丽水市的傅宗林向外非法出售熊掌1732.2斤、大鲵212.9斤另加一尾活体、穿山甲372斤,并帮忙代收货款。2008年1月5日,傅宗林投案。

罪犯傅宗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并交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傅宗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傅宗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5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新生

审判员  管小强

审判员  张文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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