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625号 罪犯张中炎,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该犯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中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中炎于2011年4月23日伙同他人经预谋驾驶面包车到郑州货栈街东站用工具割走中国铁通集团郑州分公司通信电缆277米,价值17000元。 罪犯张中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判处罚金6000元,罪犯张中炎于2014年5月7日,已将罚金全部上缴服刑监狱所在地国库。 本院认为,罪犯张中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中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张文学 审判员 管小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