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506号 罪犯张任礼,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睢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任礼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2010年4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任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下旬,罪犯张任礼将被害人陈某先后卖于董店乡帝丘村村民陈某,卢某。因被害人陈某有智力缺陷,最后罪犯张任礼将陈某卖于王某。原判罚金1000元,该犯于2014年5月23日向服刑监狱所在地国库缴纳600元。 罪犯张任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任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任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管小强 审判员 张文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