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624号 罪犯张晓朋,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金少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犯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晓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晓朋于2012年5月21日在邵庄大盘鸡赌博,后张晓朋三人借口受害人黄某出千,对受害人采取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向其索要钱财,后当场抢走现金200元和手机一部。判处罚金2000元,罪犯张晓朋于2014年5月6日,已将罚金全部上缴服刑监狱所在地国库。 罪犯张晓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张文学 审判员 管小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