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631号 罪犯李朋辉,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该犯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8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朋辉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朋辉于2010年8月份的一天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新密市郑煤集团一仓库,盗走价值42120元的刮板36块。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朋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并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朋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朋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张文学 审判员 管小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