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朝阳,河南物华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自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泉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