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平执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项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申学生,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欢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桂品,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翎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自兴,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项山市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欢腾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翎龙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兴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