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95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娄文彬,理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怡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弘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师国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侯文乙,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申请执行人范凤英,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怡元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弘煜工贸有限公司、侯文乙、范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现因上述各申请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平民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一平 执行员 茹东海 执行员 康鸿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