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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诉平顶山市友丰选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民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友丰选煤厂,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清河,该厂厂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民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友丰选煤厂,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清河,该厂厂长。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诉平顶山市友丰选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平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友丰选煤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但其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询土地、房产、银行账户等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友丰选煤厂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茹东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璐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