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宋汝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盛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西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聚芦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该公司经理。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盛基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聚芦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平民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盛基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聚芦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但其至今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询土地、房产、银行账户等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盛基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聚芦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茹东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