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行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平人社监罚字(2012)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人社监罚字(2012)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 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海文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