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广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邱正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淑娟,女,汉族,住平顶山市。 申请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天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平仲裁字(2012)第22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