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红与赵红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930号 原告陈红,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 被告赵红卫,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朝钢,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 原告陈红诉被告赵红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930号
原告陈红,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
被告赵红卫,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朝钢,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
原告陈红诉被告赵红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华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被告赵红卫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朝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红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认识,系自由恋爱(双方均系再婚),2008年12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于2014年5月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赵红卫辩称,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红与被告赵红卫于2007年认识,系自由恋爱(双方均系再婚),2008年12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婚前于1986年12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1989年阴历1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被告婚前于1991年阴历8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某。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红与被告赵红卫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延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