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曹某某,女。 被告陈某甲,男。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2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89年1月13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现已出嫁;1998年7月10日生育儿子陈某丙。婚后感情一般,自从有了女儿后,被告染上了赌博恶习,尽管家里收入微薄,被告从不念及原告和女儿,只要兜里有钱,就一直沉溺于赌博,后来竟发展到借钱赌博,致使现在家里不但家徒四壁,一贫如洗,还债台高筑。任凭原告多次规劝,被告执意不改。无奈,原告于2012年向贵院提起离婚,但后来为了孩子,原告又申请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不但没有丝毫的醒悟和悔改,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离家出走已经三年多,根本不尽一点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甲于1985年8、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2月6日登记结婚,1988年农历12月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某乙,现已出嫁,1998年7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丙。2010年4月份,被告陈某甲去青海省格尔木市打工,不到一年,回到家后没有与原告见面就又去山东省威海市下海捕鱼,至今未归。2013年农历腊月12日,被告陈某甲给原告曹某某汇款3.8万元。庭审中,原告曹某某称,被告陈某甲经常借钱沉溺于赌博,不务正业,对家庭和子女不负责任,原告曹某某不断给被告陈某甲还赌债并对被告陈某甲劝阻,被告陈某甲仍然不思悔改,原告曹某某为此曾三次轻生;2011年曾起诉离婚,后因考虑小孩儿幼小撤回起诉;在被告陈某甲外出打工前曾与被告陈某甲协商离婚,被告陈某甲不同意离婚,当着原告曹某某大哥的面,跪下求原告曹某某再给他一次机会,保证外出好好干两、三年。被告曹某某没有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起诉离婚,只向法庭陈述了离婚的事实,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在外出之前不同意离婚,外出后先到青海省格尔木市打工,后又辗转到山东省威海市出海捕鱼,2013年农历腊月12日寄给原告现金3.8万元。被告的行为表明,被告愿意痛改前非,愿意为家庭幸福努力劳动。况且原、被告的儿子尚未成年,父母离异不利于儿子的生活、成长和婚姻。原告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维护。原告应该和被告一道,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努力创建和睦、团圆、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东 升 审 判 员 陈 国 良 人民陪审员 王 铁 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锋(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