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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留群与被告张文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彭某甲,男。 被告张文英,女。 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张文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彭某甲,男。
被告张文英,女。
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张文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长女彭某乙;1990年3月生育次女彭某丙;1999年11月生育三女彭某丁。结婚几十年来感情一般。但近年来,被告到处信邪教,不在家生活,不照看女儿。特别是被告在2013年2月份以来,早出晚归,和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信“东方闪电”(是个组织)。将近两年不回家干家务,不管女儿。被告出走后经常不接电话,更不与原告联系。被告于2014年3月份骑新电车,并带上半布袋邪教书籍外出之后,无法联系,不知去向。近年来被告信邪教,原告常解劝被告,并且托亲戚劝说,被告根本不听,发展成这次带书籍外出无音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信邪教不思悔改,要走向不可救药的地步,并经派出所多次教育。无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要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小女儿;3、家庭财产全部归原告及三个女儿所有。
被告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张文英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登记结婚。1988年1月生育长女彭利娟,1990年3月16日生育次女彭某丙;1999年11月生育三女彭某丁。2014年3月3日,被告张文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彭某甲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公告通知被告张文英应诉,被告张文英至今没有消息。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张文英自2011年信“东方闪电”教义至今,对家庭和女儿们很少照顾,为此,原、被告双方不断生气。原告彭某甲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文英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三女儿彭某丁,但是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尽管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真正原因的证据,更没有提供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单凭原告的陈述,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张文英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国 良
人民陪审员 王 铁 牛
人民陪审员 牛 小 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锋(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