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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冰洁、朱馨悦诉被告颜红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魏民重字第039号 原告:雷冰洁,女,汉族,1972年1月30日生。 原告:朱馨悦,女,汉族,1997年11月23日生,,系原告雷冰洁之女。 法定代理人:雷冰洁,汉族,1972年1月30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方璞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魏民重字第039号
原告:雷冰洁,女,汉族,1972年1月30日生。
原告:朱馨悦,女,汉族,1997年11月23日生,,系原告雷冰洁之女。
法定代理人:雷冰洁,汉族,1972年1月30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方璞,许昌市魏都区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红英,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永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冰洁、朱馨悦诉被告颜红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魏七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颜红英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6月13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许民三终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冰洁、朱馨悦的委托代理人孙方璞,被告颜红英的委托代理人丁永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冰洁、朱馨悦诉称:2011年2月2日,原告雷冰洁的丈夫朱海军突发疾病去世,留有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卡号为6013828011011112095)及其他银行存款、股票若干。被告颜红英在原告丈夫朱海军去世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支取朱海军的银行存款25000元。原告得知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25000元及利息,被告一直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颜红英返还原告25000元及自取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颜红英辩称:本案被告从朱海军账户中取走25000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被告颜红英从朱海军账户中取出250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雷冰洁、颜红英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证一份、户口本一份。证明雷冰洁与死者朱海军系合法夫妻关系,朱馨悦和雷冰洁系母女关系。2、朱海军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丈夫朱海军已经去世。3、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系朱海军的合法继承人,朱海军死亡时遗留的银行卡、股票、存款等在中国银行,朱海军无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所以朱海军的遗产应由二原告继承。4、2011年6月3日庭审笔录一份。证明涉案25000元被被告非法支取的事实。
被告颜红英对原告提供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第3组证据无异议。对第4组证据有异议,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2、3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第4组证据因系双方原审过程中所作的庭审笔录,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颜红英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帝豪实业公司2010年度目标奖发放表一份及一次性补贴发放表一份。证明被告借给朱海军25000元的来源。2、中国银行交易清单一份。证明2010年1月13日和1月25日分两次汇入颜红英账户25198元,2010年1月26日从被告账户转出25000元到朱海军账户;中国银行存折一份。证明被告从自己的账户转入朱海军账户25000元。3、朱香玲和朱桂玲给被告颜红英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明被告将持有的朱海军银行卡移交给朱海军的亲属。4、盟誓条一份。证明朱海军与被告颜红英在朱海军生前关系特殊,非常相爱。5、证人刘峰出庭证言一份。证明2011年1月26日上午9时左右证人刘峰在中国银行许继大道支行等人时遇见被告颜红英及朱海军,被告颜红英告诉证人,朱海军买车需要借钱,故将自己账户中的25000元暂借给朱海军使用,朱海军告知证人手头宽裕后便归还被告欠款。
原告雷冰洁、朱馨悦对被告提供的第1、2、3、4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对第5组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因此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证言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对被告提供的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第3组证据因出具人并未到庭,无法核实身份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第4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第5组证人证言,因证人本人出庭作证,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本院在综合证人所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后对该证言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雷冰洁与朱海军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朱馨悦。2011年1月26日被告颜红英从自己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向朱海军所属的中国银行许昌分行许继大道支行账户(账号:261107724158)转入25000元。2011年2月2日,原告雷冰洁的丈夫朱海军突发疾病去世。2011年2月3日,被告颜红英从朱海军卡号为6013828011011112095中国银行电子借记卡上取出25000元。后原告要求其返还,被告以该款为朱海军借其款项为由拒绝归还,形成本案纠纷。原告雷冰洁曾于2011年3月2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5000元,后于2011年12月9日撤回起诉。2012年2月16日,原告雷冰洁、朱馨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二原告25000元及自取款之日至还款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暂不能认定被告颜红英与死者朱海军之间除本案外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在上述情形下,结合本次证人刘峰的出庭证言,被告颜红英将25000元存入朱海军账户后又取出的行为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借款关系的存在,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被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此遭受损失,故不能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冰洁、朱馨悦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雷冰洁、朱馨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辉
代理审判员  刘强
人民陪审员  韩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