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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金初字第1635号 原告郑宝庆,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崔洋洋,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告陈献朝,男,1960年2月6日生,汉族。 被告崔麦军,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 被告王兴竹,女,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杨翠萍,女,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庆与被告崔洋洋、陈献朝、崔麦军、王兴竹、杨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崔洋洋、崔麦军、王兴竹、杨翠萍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宝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国辉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范 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