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292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杨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夏喜军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