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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超男因与上诉人王伍岳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超男,女。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伍岳,男。 上诉人焦超男因与上诉人王伍岳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超男,女。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伍岳,男。
上诉人焦超男因与上诉人王伍岳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初字第11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超男的委托代理人李浩,上诉人王伍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怀孕。2013年3月28日,原告在怀孕期间与刘鹏飞登记结婚。2013年8月16日原告生育一男孩焦炳垚。2014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子焦炳垚由原告抚养,被告王伍岳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3年8月起至焦炳垚年满十八周岁止。
原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当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非婚生子焦炳垚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法应由原告继续抚养,被告王伍岳应依法支付抚养费用。被告王伍岳系农村居民,抚养费数额的标准参照2014年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8475.34元/年,在上述数额的20%到30%以内予以酌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抚养费数额暂定为每月23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应当从原告主张权利的当月开始计算(即2014年3月),每年的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关于被告辩称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不应该是焦超男,应当是焦炳垚的辩解理由,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请求的是非婚生子焦炳垚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焦超男系焦炳垚的生母要求抚养权及抚养费,作为原告身份起诉,诉讼主体资格适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其他辩解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原、被告非婚生子焦炳垚由原告焦超男抚养,被告王伍岳于2014年3月1日起每月按230元向原告焦超男支付抚养费,每年的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抚养费给付至焦炳垚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焦超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上诉人焦超男上诉称,1、本案王伍岳一直在城镇居住,并且在城镇打工,原审法院认为抚养费按河南省上年度农村纯收入计算适用法律不准确,应按河南省平均工资计算。2、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焦超男抚养,被上诉人未支付任何费用,应从孩子出生之日支付,而不应从焦超男主张权利的当月计算。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同时辩称,孩子是谁的在原审录音中男方也承认同居期间怀孕,并且是在女方怀孕之后男方突然消失几个月联系不上,女方迫于无奈另嫁他人,在原审中女方提出做亲子鉴定,男方也同意,两次鉴定都是女方把孩子从漯河老家抱到许昌进行鉴定时男方缺席不配合鉴定,导致一直无法鉴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亲子关系成立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王伍岳上诉称,1、本案首先是确认之诉,然后再依据确认之诉的结果另行提起给付之诉,而原审法院直接进行了给付之诉,明显不当。2、焦炳垚是焦超男所生,但亲生父亲是谁是本案的关键,焦炳垚并不必然与王伍岳存在血缘关系,而原审法院却推定是王伍岳的孩子,显属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同时辩称,如果这个孩子是王伍岳的,原审判决正确,应按原判决执行。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无新证据出示。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原审案由定性是否正确;2、原审判决抚养费数额是否适当。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焦超男认为王伍岳一直在城镇居住,并且在城镇打工,本案的抚养费应按河南省平均工资计算,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查明,王伍岳系农村居民,原审按2014年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当。在原审中由于王伍岳的原因致使本案中止鉴定,王伍岳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推定焦炳垚与王伍岳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原审认定法律关系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焦超男、王伍岳各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