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娟,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华,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铁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彩霞,女。 委托代理人张轶,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亮,男。 上诉人白娟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2)禹民一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上诉人白娟。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