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白娟因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娟,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华,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铁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彩霞,女。 委托代理人张轶,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娟,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华,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铁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彩霞,女。
委托代理人张轶,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亮,男。
上诉人白娟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2)禹民一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上诉人白娟。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