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胡明义因与被上诉人董春德、原审被告胡新中、第三人韩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0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明义,男。 委托代理人杨永超,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春德,男。 委托代理人李红亚,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新中,男。 第三人韩建华,女。 委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0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明义,男。
委托代理人杨永超,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春德,男。
委托代理人李红亚,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新中,男。
第三人韩建华,女。
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明义因与被上诉人董春德、原审被告胡新中、第三人韩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明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超,被上诉人董春德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亚,原审被告胡新中,第三人韩建华的委托代理人何有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2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明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