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0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明义,男。 委托代理人杨永超,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春德,男。 委托代理人李红亚,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新中,男。 第三人韩建华,女。 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明义因与被上诉人董春德、原审被告胡新中、第三人韩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明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超,被上诉人董春德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亚,原审被告胡新中,第三人韩建华的委托代理人何有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2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明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