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87-1号 原告王蔚波,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人民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李广洁,社长。 被告郑州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正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蔚波诉被告山西人民出版社、郑州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蔚波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蔚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蔚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王蔚波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