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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中华与孟灵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41号 原告孟中华,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7月17日。 被告孟灵通,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2月2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中华诉被告孟灵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中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41号
原告孟中华,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7月17日。
被告孟灵通,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2月2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中华诉被告孟灵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中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灵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中华撤回对被告孟灵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中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