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41号 原告孟中华,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7月17日。 被告孟灵通,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2月2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中华诉被告孟灵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中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灵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中华撤回对被告孟灵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中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