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4号 原告王晓磊,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7月12日。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钦,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1月1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磊诉被告孟祥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祥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磊撤回对被告孟祥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为1683元,由原告王晓磊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