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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伟与刘广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71号 原告陈建伟,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13日。 被告刘广明,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5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诉被告刘广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伟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71号
原告陈建伟,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13日。
被告刘广明,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5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诉被告刘广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伟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广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伟撤回对被告刘广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建伟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韩晓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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