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71号 原告陈建伟,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13日。 被告刘广明,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5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诉被告刘广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伟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广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伟撤回对被告刘广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建伟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