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2-1号 原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9月25日。 委托代理人李长顺,男,出生于1947年4月18日。 被告孙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2月9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2-1号
原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9月25日。
委托代理人李长顺,男,出生于1947年4月18日。
被告孙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2月9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会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