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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亚会与张六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57号 原告袁亚会,男,出生于1990年5月22日。 被告张六营,男,出生于1974年1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亚会诉被告张六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57号
原告袁亚会,男,出生于1990年5月22日。
被告张六营,男,出生于1974年1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亚会诉被告张六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亚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