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57号 原告袁亚会,男,出生于1990年5月22日。 被告张六营,男,出生于1974年1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亚会诉被告张六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亚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