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65号 原告吕某某,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建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