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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46号 原告韩某,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46号

原告韩某,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敏

审 判 员  徐静雷

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永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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