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13号 原告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鸿杰(特别授权),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纪工,男,成年,汉族,住所地夏邑县中峰乡卫生院北50米。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纪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 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永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