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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江怀与宋照榜、翟云金、第三人邓州市穰东镇梁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法民初字第817号 原告:任江怀,女,生于1974年7月2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仁敏,男(特别授权)。 被告:宋照榜,男,生于1969年7月16日,汉族。 被告:翟云金,男,生于1967年6月0日,汉族。 第三人: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法民初字第817号
原告:任江怀,女,生于1974年7月2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仁敏,男(特别授权)。
被告:宋照榜,男,生于1969年7月16日,汉族。
被告:翟云金,男,生于1967年6月0日,汉族。
第三人:邓州市穰东镇梁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元明,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缺席)。
原告任江怀诉被告宋照榜、翟云金、第三人邓州市穰东镇梁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梁庄村委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江怀及其委托代理人汤仁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照榜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翟云金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江怀诉称:其与丈夫翟云德原在厦门市工作,2010年,原告夫妇二人回到老家邓州市穰东镇梁庄村,委托第三人梁庄村委会和被告翟云金联系人建钢架构房屋一处。翟云德将建房所需款项汇给翟云金,由第三人梁庄村委会与被告宋照榜签订建房协议并由宋照榜负责承建该二层钢架板房。房屋建成后,原告一家人搬至该房屋居住,但是仅一年多后该房屋突然倒塌,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及物质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及其丈夫翟云德多次找梁庄村委会协调解决此事,翟云德并以梁庄村委会的名义起诉宋照榜于法院,但事情还没有解决,翟云德便因病去世。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宋照榜、翟云金赔偿原告房屋倒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443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身份及其与翟云德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2、2010年3月17日梁庄村委会与宋照榜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梁庄村委会与宋照榜签订建房协议的事实。
3、梁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翟云德委托梁庄村委会签订建房协议,但所有建房费用系翟云德所出的事实。
4、翟云金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其与翟云德于2011年3月5日在南阳见宋照榜商量建房,后因翟云德当时有事回厦门,翟云德把建房款分二次汇给翟云金,并由翟云金付给宋照榜的事实。
5、邓州市穰东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翟云德房屋于2011年8月16日倒塌并造成其物品损失,并由穰东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到现场对物品损失进行见证的事实。
6、南阳市房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房屋安全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房屋一层系C级危房,二层倒塌原因是未设置承重结构体系,未设置墙架及支撑系统,且原告花费4000元鉴定费的事实。
7、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倒塌的房屋及房屋倒塌砸坏的家具、物品损失为54052元的事实。
8、视频资料一份,用于证明房屋倒塌现场物品损失的事实。
9、邓州市公安局穰东镇派出所、穰东镇梁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丈夫翟云德因病于2012年11月份死亡的事实。
被告宋照榜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合议庭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评析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其本人应有的合法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3、4,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翟云德委托梁庄村委会与宋照榜签订建房协议,并由宋照榜承建房屋,由翟云德承担所有建房费用的事实,该三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系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的见证书,真实的反映了原告房屋倒塌时物品损失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6、7,系相关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和评估报告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8,反映了原告房屋倒塌时现场的情况,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9,系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任江怀和翟云德系夫妻关系,翟云德原在厦门市开办公司,从事种植行业。翟云德老家是邓州市穰东镇梁庄村,因其年龄较大,想回邓州老家生活,故于2010年携妻子任江怀及孩子回到梁庄村。2010年3月份,翟云德与翟云金一起到南阳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宋照榜,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让宋照榜在穰东镇梁庄村承建钢结构房两层四间,因当时翟云德有事要回厦门,就委托梁庄村委会和翟云金处理此事。2010年3月17日,梁庄村委会出面与宋照榜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宋照榜包工包料建钢结构房两层四间,规格为长7米,宽4米,工程价格为420元/㎡,并由宋照榜保质保量保证施工安全。翟云德回厦门后,将建房款汇给翟云金,并由翟云金付给宋照榜建房款60000元,翟云德从厦门回来后,又付给宋照榜建房款50000元。2010年6月左右,翟云德及家人搬至建好的钢结构房屋居住。2011年8月16日,该房屋二层突然倒塌,造成翟云德及家人受伤,家具等物品被砸坏。当日,翟云德来到穰东镇法律服务所,委托该所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因房屋倒塌导致的物品损失清单,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摄,保存了视频资料。2011年10月,翟云德以梁庄村委会的名义起诉宋照榜,要求宋照榜赔偿损失,后翟云德于2012年因病去世,梁庄村委会撤回对宋照榜的起诉。2014年4月,任将怀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宋照榜、翟云德赔偿因房屋倒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443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任江怀撤回对被告翟云金及第三人梁庄村委会的起诉。
另查明:经原告任江怀申请,南阳市房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其钢结构房屋二层倒塌原因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认定该房屋未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一层为C级危房,二层倒塌原因为未设置承重结构体系,未设置墙架及支撑系统。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及倒塌砸坏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损失为54052元。
本院认为:原告任江怀丈夫翟云德委托穰东镇梁庄村委会与被告宋照榜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由宋照榜包工包料承建钢结构房屋。翟云德与宋照榜之间已形成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且翟云德依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建房款,宋照榜应保障房屋质量与安全。但其建造的房屋未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未设置承重结构体系,未设置墙架体系,未设置支撑系统,最终致房屋二层倒塌,造成原告房屋及物品毁损。被告宋照榜应当对原告房屋及物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等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照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任江怀款54052元整。
驳回原告任江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6300元,原告任江怀负担1150元,被告宋照榜负担5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忠
审 判 员  唐小虎
人民陪审员  张 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一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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