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042号 原告梁某某,女,1970年5月生。 被告郑某某,男,1970年4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韩尊卿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