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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9日下午至9月1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参与并组织人员在桐柏县毛集镇老街马某甲(已判决)家中用纸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从中“抽头”营利,侦查机关当场查获赌资93501元。
另查明,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被告人范某某、马某甲、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到案证明,本院关于马某甲等人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纯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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