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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罗某诉讼代表人雷大理,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以借用名义将罗某的一辆豫R35J25红色长安悦翔轿车开走。同年6月3日在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将罗某的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借走后将该辆轿车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桐柏县城庭信汽修店经营二手车的宋某某,6月4日宋某某又以3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李某某。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长安悦翔轿车价值39710元。
另查明,宋某某经营二手车未办理相关营业手续。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案证明,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售车协议书,被告人罗某某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某返还被害人罗某豫R35J25长安悦翔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鹏飞
审 判 员  王致岸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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