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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至8月26日,万某某(已判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被告人李某某和陈某某、田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将桐柏县月河镇徐寨村倒坡万山野猪养殖厂门前的杨树砍伐40余棵。之后,万某某用自己的农用车分四车将木材运到桐柏县月河镇林庙村罗庄廖真旺板厂销售。经桐柏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折合立木材(蓄)积22.8558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砍伐林木并领取工资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林业技术鉴定意见,到案证明,万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他人组织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够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告人先行羁押7日,折抵刑期14日。)
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纯刚
审 判 员  刘兴元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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