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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3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桐柏县埠江镇中心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双河联合站西路段时,与同向行人韩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桐柏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赔偿协议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鹏飞
审 判 员  王致岸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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