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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女,1966年5月7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女,1966年5月7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0日,桐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薛某某包子摊内随即抽取该包子样品经当事人确认后封存,后经河南鸿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从薛某某处提取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305.4mg/kg,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适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中的规定。被告人薛某某将包子销售给他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某2014年10月8日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河南鸿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薛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包子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致岸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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