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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华某某、黄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女,1963年2月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女,1963年2月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华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华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郝某某伙同华某某、黄某某等人到位于李营村的河南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双河油田计量站第8号站西侧排污池盗窃原油,将原油装入编织袋中在运输途中,被第一采油厂保卫部工作人员抓获并扭送至桐柏县公安局埠江派出所。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原油总价值43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黄某某、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郝某某、黄某某、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郝某某、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认罪,可酌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纯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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