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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伟诉耿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王同伟,男,1975年8月9日生。 被告耿德贵,男,1969年12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伟诉被告耿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经审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王同伟,男,1975年8月9日生。
被告耿德贵,男,1969年12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伟诉被告耿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同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同伟负担。
审判员  张得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馥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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