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王同伟,男,1975年8月9日生。 被告耿德贵,男,1969年12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伟诉被告耿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同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同伟负担。 审判员 张得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馥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