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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75号 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司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3月1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75号
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司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聪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文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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