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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 被告冯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6月4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双方经调解已经和好,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
被告冯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6月4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双方经调解已经和好,故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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