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 被告冯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6月4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双方经调解已经和好,故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