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98号 原告谭红恩,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学庆,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红恩与被告陈学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红恩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红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红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水喜 审判员 邵希军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于晓威 |